【律师提示】
1、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,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。
2、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需要明确探望的时间、地点、期限和具体方式,如果约定不明确,一旦对方不履行,就只能向法院起诉解决探望权的问题。
探视权协议
男方: 身份证号码 住址
女方: 身份证号码 住址
双方在平等、自愿的基础上,经过充分、友好的协商,现就双方离婚后子女探视权问题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儿子(女儿) 自 年 月 日起有女方(男方)抚养,直至年满18周岁,抚养期间负责其日常生活、教育、健康等方面的的监护。
二、男方(女方)对孩子享有探望权。
三、探望时间及方式,没有抚养的一方每月(周)可以探望 次。
四、探望之前,必须先和女方(男方)电话联系,提前沟通。探望期间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。
五、男方(女方)可以每月带儿子(女儿)回家居住 日,但必须事先和女方(男方)沟通,经其和孩子本人同意,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及学习的情况下,男方(女方)可以带儿子(女儿)去探望其父母,让其父母可以享受天伦之乐。
六、如遇其它未尽事宜或应时事宜,按照一切有利于孩子的原则,互谅互让,友好的协商解决。
男方: 女方:
年 月 日 年 月 日